一、租赁时间一年以上(含一年)的,由乙方负担钢琴搬运费和第一次钢琴调律费;租赁时间一年以下的往返搬运费和钢琴调律费均由甲方负担。钢琴搬运费为180元/次(限北京市及近郊区,其他地区另收取适当费用),钢琴调律费120元/次(首次调律为钢琴到家后10天左右,钢琴半年需调律一次)。
二、租赁期届满前,甲方必须就是否续租提前告知乙方,未告知的,视为甲方自愿续租。续租不满一个月的,按实际租赁天数计算。
三、甲方租赁钢琴期间,如想购买所租钢琴,只需和乙方改签购琴合同,补办以租代售手续即可。甲方不需再交纳租赁期间的钢琴租金,甲乙双方由租赁关系转为销售关系,购琴时间即租琴的开始时间。
四、在租赁期内,甲方必须保证钢琴外装的完好无损(外观不能有磕碰刮漆、音板不能开裂),如外观损坏,甲方需承担赔偿责任(磕碰刮漆最高赔偿人民币壹仟元整,音板破损根据损坏程度赔偿金额为钢琴价格的20%-40%)。甲方租赁期内不得转让、转借钢琴。同时所租钢琴必须由乙方提供调律服务,如果甲方擅自外请调律师调律,乙方可以拒退钢琴。
五、租赁期届满前,甲方如要求提前退还钢琴,可以办理退琴手续,但乙方不退还合同未到期期间的钢琴租金(因短期租琴和长期租琴价格有差异)。
六、本合同经租赁双方代表签字之后生效。本合同一式两份,租赁双方各执一份。